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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04    来源:区委组织部   
中共金川区委常委会
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扩大党内民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提高干部任用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常委会对区属各部门、单位、群团组织、镇、街道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干部晋升职级和确定职级的表决。属于全委会表决范围的,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提名,提交区委全委会进行票决。
第三条 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组织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和区委书记办公会酝酿后,提交区委常委会投票表决。拟提拔人选在提交常委会票决前,必须征求纪检、监察、检察、计生等部门意见。
第四条 投票表决由区委常委会以无记名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投票表决前需要免职的干部,由区委常委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五条 区委常委会进行票决,采取逐一介绍情况并讨论、一次集中投票、一次集中宣布票决结果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区委常委会票决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区委书记或区委书记委托区委副书记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⑴公布名单。区委组织部向常委会成员提供由区委书记办公会酝酿确定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等书面材料。
 (2)介绍情况。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详细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征求意见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3)讨论酝酿。到会常委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讨论酝酿,逐个发表个人意见,看法;讨论酝酿干部时,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4)投票表决。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分发表决票;票决时,到会常委根据介绍和酝酿情况,填写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表决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宣布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全程监督下完成计票工作,并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监票人将表决结果报告单送呈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票决结果。并形成区委常委会决议。
(6)资料存档。无记名表决票、表决结果报告单及提交会议的相关材料,会后交区委组织部存档备查。
第七条 讨论时,区委常委、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讨论结束后,回避的常委参加投票表决。
第八条 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区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如需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存在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干部作出暂缓表决的决定,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得到应到会半数以上常委的同意。
第九条 区委常委会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进行表决。表决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缺席的常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再另行投票。
第十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区委常委会在常委中研究确定。计票人由区委常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一条 表决票加盖中国共产党金川区委员会印章有效。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投票委员人数的,表决有效;多于投票委员人数的,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区委常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下一次区委常委会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三条 暂缓票决的,应当在下次常委会上,由纪委、组织部等部门向常委会汇报有关问题的查证落实情况,并由常委会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需要继续提名的,再提交区委常委会票决。
第十四条 区委常委会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要严明表决纪律,严格按程序办事。常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对未经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察、材料不全、程序不对的人选不进行表决;临时动议的人选不进行表决。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金川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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