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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川区委关于印发《金川区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04    来源:区委组织部   
金川区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交流的原则
1、易地交流原则。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区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机关与基层单位之间,基层单位与基层单位之间进行。
2、合理调配原则。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交流。
3、优化结构原则。通过干部交流,进一步改善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专业、党派等结构,实现干部队伍的合理流动和党政领导班子的优化配置。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
干部交流的对象为区属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为镇、街道(社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区直各部门、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1、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工作经历单一,需要通过交流锻炼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提高领导能力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锻炼,丰富工作经历;被市上列为副县级后备干部,没有在乡镇、街道(社区)任职或区直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岗位上锻炼的,根据具体情况,应有计划地交流到乡镇、街道(社区)或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列为正科级后备干部,在副科级岗位没有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列为副科级后备干部,不具备一年以上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工作经历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锻炼;其他需要通过交流丰富工作阅历,进行多岗位锻炼的,视情况需要进行交流。
2、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乡镇、街道(社区)党政领导干部正职在同一乡镇、街道(社区)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乡镇、街道(社区)领导班子副职在同一乡镇、街道(社区)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在同一职务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区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正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副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8年或在重要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机关内部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岗位轮换。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任职年限可适当延长。
3、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纪检、审判、检察、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以及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避籍任职,已任职的,必须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且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或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4、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等原因,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一般不进行交流,男满56周岁、女满51周岁的,一律改任非领导职务。因健康原因影响工作的;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的纪律
1、干部交流应根据领导班子职数情况合理调整,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2、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交流的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必须坚决执行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安排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待岗、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处理。
4、交流对象离任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办理公务和公产交接手续,凡交接手续不清的不得到新岗位报到。涉及经济责任的离任干部,要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工作。
5、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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