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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昌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4    来源:市委组织部  

  中共金昌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 

  市委组发〔201816 

永昌县委组织部,金川区委组织部,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金昌开发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和省属在金各单位党组(党委): 

  为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根据《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研究制定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昌市委组织部

                                                                    2018年3月6日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规范、处置恰当、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工)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工)委,下同)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稳妥有序进行。形成组织处置决议必须召开党员大会,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章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第四条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党支部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各级党(工)委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报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五条  处置措施。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限期改正。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出党处置。 

  1、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对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的,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3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4、对为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发现党员违犯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调查处理。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处置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党(工)委分别负责对所属党组织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具体程序为: 

  (一)初步认定。党支部在日常教育管理中发现党员有不合格情形,或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由支委会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党支部指派2名以上正式党员,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上级党(工)委可派人参加。 

  (三)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工)委报组织部门预审。 

  (四)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议须由本人签字,本人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上级党(工)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五)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上级党(工)委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上级党(工)委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组织部门审批。 

  (六)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帮助。对提出退党的,由本人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予以批准并除名,报上级党(工)委审核,组织部门备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四章  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第七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八条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第九条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所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并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的,党支部调查了解并提出意见,经党(工)委审查报组织部门批准,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十条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对列为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期改正期间及改正期满回归组织后一年内不得作为评先评优人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推荐考察人选、“两代表一委员”初步人选、入党介绍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被劝退或除名的,重新入党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方法简单、宽严皆误。 

  第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有关党(工)委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坚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党建目标责任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各级党(工)委要准确把握政策,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督查指导,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第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图 

        2、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 

    (附件在金昌党建网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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